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3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乙○○丙○○被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何俊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3 月30日裁定命在該行政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
165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