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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3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乙○○丙○○被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受理第00000000號「導流裝置」新型專利案(專利權號:新型154690)、第00000000號「風扇增壓導流裝置」新型專利案(公告號:488497)、第0000000 號「扇葉」新式樣專利案(公告號:第501907號)所提舉發案是否成立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2 項、第

1 項規定,裁定於上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民國93年1 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