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0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璡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因本院92年度智字第20號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