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被 告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被 告 雙振企業有限公司
設同兼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被 告 品韻線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號七樓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被 告 鎮贊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