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7號原 告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被 告 丙○○
號6樓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王錦堂律師黃永隆律師被 告 寶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 月20日,在本院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