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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良被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丁○○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8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被告舉發之第000000000號(即新型專利第七七九七八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8 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7 月

27 日 智專㈢字第09420683570 號函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