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32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吳敏能即鑫顯水電工程行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9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法 官 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