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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 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錦堂律師

王炯棻律師黃永隆律師被 上訴人 微軟股份有限公司(美國Microsoft Corporation)

98052, U.S.A.法定代理人 甲000 00 0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Microsoft Corporation)因92年度智字第4 號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29,110 元(依卷附「經濟日報各版廣告刊價一覽表」所示,以半十規格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所需費用合計約為229,110 元),合計為4,229,1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60,900元,尚應補繳3,4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