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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B 法官 蔡川富~B 法官 甯 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日期:200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