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B 法官 蔡川富~B 法官 甯 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