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 請 人 林孟丹即財團法人高雄市鹽埕區三山國王廟董事長上列當事人請求處分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財團法人高雄市鹽埕區三山國王廟組織章程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鹽埕區三山國王廟組織章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附表,業已敘明修正之組織章程為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原裁定主文欄記載為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顯為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