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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林東塵即祭祀公業林艮亨管理人送達代收人 施煜培律師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捌佰零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四十九萬一千四百元,送達郵資費二百六十八元,連同本件送達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日期:200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