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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新展不銹鋼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清榮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福山國民中學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肆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裁判日期:20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