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