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及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