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湖畔夏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零肆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及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暨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