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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補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裁判日期:200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