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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補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預繳送達郵費參佰肆拾元(參拾肆元郵票拾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裁判日期:200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