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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日期:200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