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B法 官 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