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因聲請處分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