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補字第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親權行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聲請費用應為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及郵票新台幣叁拾肆元陸份。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