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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冠昇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詩坤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民事裁定所列四項事項及文件到院,逾期駁回本件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四及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有上列各款事項亟需查明及補正,先後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裁定及七月十九日寄發通知命原告補正,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及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迄未補正,今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到院,逾期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0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