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原 告 力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東新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金妹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被告之董事王新田,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死亡,被告迄今仍未補選董事,經依原告聲請,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裁定選任被告之股東吳金妹為本件訴訟之被告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及票據付款地雖均在臺北縣三重市,非屬本院管轄,惟兩造發電機出租合約書第十條約定(見本院卷第十二至十六頁),因本契約所生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九十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元及利息,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請求自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算,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上開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算,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間承攬臺灣高鐵六甲段反循環基樁基礎工程,因工程所需,向原告承租發電機、怪手、空壓機、抽水馬達等使用(租賃項目、數量、租期、租金,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向原告購買工程材料(購買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九十七萬九千四百九十三元,折讓為九十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元,並由原告簽發金額共計九十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元之支票六紙(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支票號碼,詳如附表三所示),詎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據金額,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陳稱:被告東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新公司)係原董事王新田負責,伊對於東新公司事務完全不清楚,對於本件票款亦不知情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電機出租合約書五份、支票六紙、租賃租金應收帳款三紙、工程材料估價單五張及應收帳款一張為證(見本院卷第三九至五二頁),被告雖辯稱:對本件票款不知情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九十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元,及自最後一張支票發票日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B 法 官 林玉心~B 法 官 秦慧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F0~T32┌────────────────────────────────────┐│附表一: │├────────┬───────┬──┬────────┬───────┤│ 項 目 │ 日 期 │數量│月租金(新台幣)│合計(新台幣)││ │ │ │ │ │├────────┼───────┼──┼────────┼───────┤│發電機租金 250kw│90/11/1-11/31 │壹台│32,000元 │32,000元 ││ │ │ │ │ │├────────┼───────┼──┼────────┼───────┤│發電機租金 150kw│90/12/1-12/31 │貳台│26,000元 │52,000元 │├────────┼───────┼──┼────────┼───────┤│發電機租金 250kw│90/12/28-12/31│壹台│日租1067元*4天 │4,260元 │├────────┼───────┼──┼────────┼───────┤│發電機租金 150kw│91/1/1-1/31 │壹台│26,000元 │26,000元 │├────────┼───────┼──┼────────┼───────┤│發電機租金 150kw│91/1/1-1/21 │壹台│日租867元*21天 │18,200元 │├────────┼───────┼──┼────────┼───────┤│發電機租金 250kw│91/1/1-1/31 │壹台│32,000元 │32,000元 │├────────┼───────┼──┼────────┼───────┤│怪手租金 │90/11/1- │壹台│60,000元 │180,000元 ││ │91/1/31 │ │ │ │├────────┼───────┼──┼────────┼───────┤│空壓機租金 │90/11/20- │壹台│日租933元*11天 │10,263元 ││ │90/11/30 │ │ │ │├────────┼───────┼──┼────────┼───────┤│空壓機租金 │90/12/1-12/31 │壹台│28,000元 │28,000元 ││ │ │ │ │ │├────────┼───────┼──┼────────┼───────┤│空壓機租金 │91/1/1-1/31 │貳台│28,000元 │56,000元 ││ │ │ │ │ │├────────┼───────┼──┼────────┼───────┤│抽水邦浦 │90/11/20-11/30│參台│日租200元*11天 │6,600元 ││ │ │ │ │ │├────────┼───────┼──┼────────┼───────┤│抽水邦浦 │90/12/1-12/31 │壹組│16,500元 │16,500元 ││ │ │參台│ │ │├────────┼───────┼──┼────────┼───────┤│抽水邦浦 │90/12/1-12/31 │壹組│16,500元 │16,500元 ││ │ │參台│ │ │├────────┼───────┼──┼────────┼───────┤│抽水邦浦 │91/1/1-1/31 │貳組│16,500元 │33,000元 ││ │ │陸台│ │ │├────────┼───────┼──┼────────┼───────┤│抽水邦浦〈大型〉│91/1/21-1/31 │貳台│日租400元*11天 │8,800元 │├────────┼───────┼──┼────────┼───────┤│合計 │ │ │ │520,123元 │└────────┴───────┴──┴────────┴───────┘┌────────────────────────┐│附表二: │├───────┬──────┬─────────┤│ 項 目 │ 日 期 │ 金額(新台幣) │├───────┼──────┼─────────┤│ 工程材料款 │ 90.12.24 │ 64,110元 │├───────┼──────┼─────────┤│ 工程材料款 │ 90.12.27 │ 84,150元 │├───────┼──────┼─────────┤│ 工程材料款 │ 90.12.28 │ 52,860元 │├───────┼──────┼─────────┤│ 工程材料款 │ 90.12.31 │ 106,510元 │├───────┼──────┼─────────┤│ 工程材料款 │ 91.1.31 │ 34,350元 │├───────┼──────┼─────────┤│ 工程材料款 │ 91.1.31 │ 96,890元 │├───────┼──────┼─────────┤│ 來回運費 │ │ 20,500元 │├───────┼──────┼─────────┤│ 合 計 │ │ 459,370元 │└───────┴──────┴─────────┘┌───────────────────────────────────────────┐│附表三: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款人 │ 金額(新台幣) │ 支票號碼 │├──┼─────┼────┼───────┼──────────────┼──────┤│ 一 │ 91.2.10 │東新工程│ 聯邦商業銀行 │ 壹拾萬元 │ UA0000000 ││ │ │有限公司│ 三重分行 │ │ │├──┼─────┼────┼───────┼──────────────┼──────┤│ 二 │ 91.2.25 │同右 │ 同右 │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元 │ UA0000000 │├──┼─────┼────┼───────┼──────────────┼──────┤│ 三 │ 91.3.10 │同右 │ 同右 │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元 │ UA0000000 │├──┼─────┼────┼───────┼──────────────┼──────┤│ 四 │ 91.4.5 │同右 │ 同右 │ 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 │ UA0000000 │├──┼─────┼────┼───────┼──────────────┼──────┤│ 五 │ 91.4.10 │同右 │ 同右 │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元 │ UA0000000 │├──┼─────┼────┼───────┼──────────────┼──────┤│ 六 │ 91.5.5 │同右 │ 同右 │ 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 │ U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