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九號
原 告 歐鎂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江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與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向伊購買六五mmpvc、八十mmpvc型號之押出機各乙套,約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份將機器運至被告大陸工廠交付,價金則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萬元。嗣伊依約於九十一年三月份將機器裝運大陸送交被告,於同年四月份完成安裝,並經被告驗收完畢,詎被告迄今僅給付二百三十一萬貨款,尾款五十九萬元竟以系爭機器尚有瑕疵而拒絕給付,實則被告所稱之瑕疵並非瑕疵,且當時均經伊修理完成,爰本於兩造間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尾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五十九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對於原告主張兩造訂立本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尚欠金額均不爭執。然系爭機器運交伊工廠使用後,伊即發現有「溫度第二段溫度表故障」、「儲線價角度控制器線接錯誤、感應故障」、「溫度第三段溫度感溫器線路接錯」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十項瑕疵,致不能順利運轉,經伊通知原告前來檢修後仍未改善,系爭機器既然有瑕疵,伊自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法律關係,請求減少相當於尾款五十九萬元之價金,是伊即毋須再給付尾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向其訂購型號六五mm、八十mm之pvc押出機各乙套,約定總價金為二百九十萬元,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份將機器運交被告大陸工廠,同年四月份完成安裝,被告已給付二百三十一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乙紙、收據(invoice)、裝船明細(packing list)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尚應給付尾款五十九萬元,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件之爭點即為系爭機器有無被告抗辯之瑕疵?
四、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其於九十一年三月收受系爭機器後,發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項瑕疵,固提出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押出機問題點紀錄報告(頁二一)、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張連發傳真函(頁二二)、中山江友甲○○傳真函(頁二三)、歐美亞押出機缺點(頁二四)、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押出機問題點紀錄報告(頁四七)、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歐美亞押出機使用缺點(頁四八)、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押出機問題(頁七九)等件及照片十幀(頁六九至七三)為證,然查:被告乃長久經營塑膠押出相關業務之廠商,具有多年採購機器設備之經驗及能力,對於系爭機器品質效用之良窳,應能於運轉生產後之相當時期,發現問題後立即向原告反映才是,然前揭證物中,原告僅承認曾接獲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七月十二日、八月八日、八月十四日之紀錄報告或傳真函,餘則否認之,其餘證物乃屬被告自行製作之文件,既經原告否認,被告復不能舉證證明原告收受,自難遽信為真實,被告既未於發現瑕疵後即時通知原告,此部份應視為已承認受領之物,而無從認有該等瑕疵存在。據上,經本院就上開證物比對調查之結果,被告有立即通知原告之項目,僅有如附表一所示各項(頁二一、二二、
四七、七九);餘如附表二之項目,因未即時通知原告,本院不予審酌。
五、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雖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之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參照),然買受人於受領後如主張物有瑕疵,而欲減少價金,自應就物有瑕疵,及該瑕疵足減多少價金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㈠系爭機器經送交被告後,雖曾發生部位排列、線路安裝不順等問題,然經原告派
員前往檢查裝修後,已經被告當時大陸廠長張連發驗收確認無問題乙情,業據原告提出張連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傳真押出機安裝情形報告乙紙為證(頁六三),其內記載「本月十六日下午至十八日,歐鎂亞公司高廠長來本公司新廠安裝及接押出各部位的線路,各部位的水平校正及基礎固定,一切多沒問題後十九日早上才返台。本月二十一日歐鎂亞公司徐老闆親自到本公司新廠,再核對押出機各部位排列與線路等等,徹底檢查確定沒問題後才離去。因電線路未完成沒電,但徐老闆要我注意的,待來電時各部位的馬達轉向及風扇轉向,其他沒有問題了。」等語,可見系爭機器已經被告驗收受領,且自交付後迄四月二十二日長達一月之運轉期間,所生之相關問題已經原告修復排除,則被告於該日以後復通知原告之各項瑕疵,其是否係因機器本身設計、組裝不良,或被告操作使用不善所致,已值考量。
㈡被告雖抗辯系爭機器驗收後仍有附表一所示之瑕疵,並以張連發前揭紀錄報告或傳真函為據,然查:
①經本院核閱前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七月十二日紀錄報告,附表一第一、
二、四、五、六、八、十二、十一、十二、十七等項,載有「被告自行更換後,OK」等語,第三、十四、十五項記載「歐鎂亞(或綿楊廠商)五月二十四日親自處理,OK」等詞,而證人即被告公司副總經理乙○○到庭證稱:發現瑕疵後,伊等通知原告前來修理,原告負責人丙○○曾到大陸二次,有教導張連發處理等情(頁一四二),足徵上開項目或經原告派員親往檢修排除,或因情節輕微,而由原告教導後,由被告購買零件自行排除。
②其次,張連發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十四日再向原告反映尚有問題者,僅剩
下附表一第九、十項項目,其餘項目(第七、十三、十七至二十)均未見被告再催告原告修繕,有前揭二紙傳真在卷可稽(頁二二、七八、七九)。參以,張連發現於大陸經商,不克出庭,惟以書狀向本院證述「... 2.系爭機器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大陸安裝試機完成,同年五月初陸續生產,六月初正式量產。3.因機器經過長途搬運,可能受衝擊附件有異常出現,記憶中注條機馬達燒掉,告知原告丙○○同意賠償,之後陸續有些小毛病出現,原告接到我方通知後,丙○○本人曾前往查修三次,修復後即可正常運作,本人因故於九月離職,往後發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等語(頁一三一),而經本院提示該文書內容後,兩造對其真正及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參諸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自得採為本件判斷之依據。從而可認,截至九十一年九月為止,上開瑕疵亦經修復、排除。
③再者,系爭機器現在可順利運轉並出產良品乙節,亦據證人乙○○證述明確。
雖其另稱系爭機器穩定性不佳,會出現瑕疵品等語,惟未能舉證以明確有穩定性不佳之情形,亦未能具體說明其不良率為何,則被告抗辯系爭機器迄今尚有瑕疵,而拒絕給付全部尾款,即不可採。
④承上,足認系爭機器於交付、安裝初期,或有如附表一所示瑕疵出現,惟經原
告派員檢修,或指導被告更替部分零件後,現已全部排除,而得正常操作、生產良品,是被告所得據以減少價金者,至多應以其自行更換零件之價值為限,始屬合理。而被告自行更換零件之支出,有單據可憑者,僅計數器乙台三千元、儲線架張力控制器一台八千元,加上營業稅總計支出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此有其提出之統一發票一紙為證,是被告得請求減少之價金,在此範圍內,堪予採取,逾此數額,即無所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已依約交付系爭機器,並為被告受領使用,被告應依約給付尾款。被告雖抗辯系爭機器存有瑕疵而應減少價金五十九萬元,然經本院審認結果,僅於其自負零件更換費用之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範圍內,係屬可採,逾此部份無足憑取。從而,原告本於兩造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尾款五十七萬八千四百五十元(計算式:000000-00000=57845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甯 馨~B 法 官 蘇姿月~B 法 官 蔡川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附表一:
一、65Φ押出機部分:
1.溫度第二段溫度表故障。P21.47
2.儲線架角度控制器線接錯誤。P21.47
3.過尺器沒有動作及反應。P21.47
4.儲線架角度控制感應故障。P21.47.79
5.溫度第三段溫度感溫器線路接錯。P21.47
6.給線皮帶使用未滿兩個月斷掉。P21
7.引取與落桶壓輪速度不能配合。P21
8.給線斷線停機,線路未安裝。P21
9.螺缸第三段部位電熱與螺缸內部之溫度差異很大。P22.79
10.捲取控制器故障無法動作。P24.48
二、80Φ押出機部分:
11.捲取機線路接錯不能運轉。P21.47
12.張力架啟動按鈕故障。P21.47
13.注條機第一段溫度故障操作中燒焦。P21.47
14.過尺器沒有動作及反應。P21.47
15.65ΦU14機頭同心度不準。P21
16.80ΦU14機頭同心度不準。P21
17.給線皮帶機使用未滿兩個月斷掉。P21
18.引取速度與落桶壓輪速度不能配合。P21
19.給線斷線停機線路未安裝。P21
20.80押出機推高下底板時,不慎翻覆部分零件損壞。附表二:
一、兩台押出機皆有之問題:
1.整直架結構簡單未裝門、工具、眼模等容易遺失。P88
2.押出機無預熱機設備。P88
3.注條機規格是5HP馬達三菱變頻器,與實際安裝2HP馬達變頻器不符,使用一星期不到全部燒毀。 P88、70
4.規格是高速印字機,實際是普通印字台,普通印字台較便宜且不符使用。 P88
5.控制箱:溫控器至今已損壞四個。P88
6.引取機:兩台變速機嚴重漏油。P88
7.儲線架:減速控制器兩台全壞。P88
二、65Φ押出機部分:
8.押出機整體定位不良,免對眼機頭難以使用。P24.48
9.機頭頸部電熱不夠。P48、72
10.吸料機無法動作(皆用人工送料)。P24.48
11.主機漏油嚴重,押出量不穩。P24.48、73
12.65機直流馬達,引取直流馬達經常故障(本廠改變頻馬達)。P48、70
13.引取變速機嚴重漏油。P24.48、69
三、80Φ押出機部分
14.LAE直流控制盤輸出不穩定,造成引取馬達時慢時快。P23
15.機頭、頸部、眼模,兩個模頭的感溫線正負不一致,造成換一個模頭,就必須換
感溫線接頭線。P23
16.頸部部位太長,加熱不夠,雖已加發熱片,但訂做的固定孔位不一樣,發熱片有
些地方露出,造成發熱片容易燒壞。P23
17.儲線架控制器不穩定,輸出DCO-10V電壓也經常不穩定,造成捲取時快時慢,抖動
很大,不過這種情況時有時無。P23
18.儲線架歸零感應器出現雜信號,使控制器經常歸零,造成儲線架一直往前走而無法
控制。P23
19.押出主機已開始漏油。P24.48
20.給線架與65機同。P24.48
21.注條機料斗斜度不夠,下料不易,注條機套未處理好,出料不順暢造成死料。P24.48
22.引取變速機漏油嚴重。P24.48、69
23.儲線架電磁離合器軸承卡死。P48
24.溫度控制器損壞二個。P48
25.80機直流馬達規格是7.5HP,實際只有5HP(與合約書完全不符)P88
26.儲線架:80機規格是2HP/10KG磁粉離合器,實際只有1HP/5KG不符,馬達已燒毀兩次
,即更換一套,以免造成操作上之困擾。(與合約書完全不符)P8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