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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原 告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眷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偕參與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協調會之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甯 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返還眷舍等
裁判日期:200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