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二號
原 告 甲○○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被 告 戊○○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設高雄市○○區○○○路○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