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原住高
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 官 施柏宏~B法 官 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