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訴人與乙○○、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九號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