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乙○○丙○○被 告 戊○○○
己○○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B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B 法官 林玉心~B 法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