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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日期:200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