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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

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訴人丁○○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