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
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訴人丁○○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