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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

上 訴 人 丁○○ 現於彰化監獄訴訟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民事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