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丙○○○

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被 告 甲○○ 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帶本票、設定土地抵押權登記及其他所用證據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裁判日期:200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