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被 告 惠群圖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兼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B法 官 曾淑娟~B法 官 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