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一、原告因撤銷登記等事件,提起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陸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原告所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