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五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常新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兼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戊○○被 告 己○○被 告 庚○○被 告 丁○○○被 告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B 法 官 劉定安~B 法 官 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