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簽約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