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訴人乙○○與甲○○與被上訴人多加建設有限公司及方文銀即陸鑫玻璃工程行因民國92年度訴字第53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確認上訴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 元,上訴人甲○○僅繳納裁判費10,740元,尚應補繳258,060 元。㈡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給付工程款及設定法定抵押權部分,金額為3,504,295 元,上訴人乙○○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此部分未據上訴人均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