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