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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唐小菁律師被 告 戊○○被 告 丁○○兼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甯 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裁判日期:200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