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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上 訴 人 長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丁○○

丙○○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日期:200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