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律師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律師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