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B 法 官 蘇姿月~B 法 官 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