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複 代理人 楊瀚濤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敬恆律師
羅嘉希律師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複 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楊譜諺律師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錦添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方錦源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