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參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參拾貳萬捌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法 官 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