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 訴人 乙○○即 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九號確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