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六九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