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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0五號

聲 請 人 王國泰即禾昌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國泰為禾昌木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禾昌木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禾昌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經股東臨時會決議由王國泰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王國泰為簿冊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禾昌木器股份有限公司經清算完結,並將各項財務表冊送監察審查,經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清算完結等情,經提出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產目錄等為證。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