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甲○○即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3年1 月28日起,並同時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六個月,經本院准予備查並准予展期後,因清算人仍無法於六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4 項之規定,清算人不於六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清算人自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將予處罰,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