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陳逸人(即天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天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天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邑公司)之清算人,因天邑公司向財政部申請申請留抵稅額退稅,以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前曾聲請展期,經鈞院於93年10月25日准予延長清算期間至94年4 月30日,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六個月。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